| 您的位置:铜鼓县财政局 → 公文公告 → 本级公文 → 文章正文 |
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直机关处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执行四级(含四级)以上岗位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文化艺术单位文艺一级人员以及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的管理人员 软席(软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出差人员按照县处级每人每天150元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省外为每人每天150元,省内为100元。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外出差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省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准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江西省范围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6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6元,下乡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元;行政机关对出差伙食补助费可实行固定补助,固定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60元。 出差人员的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元,省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元。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本县外、本省内及省外出差不带车的,每人每天20元。 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0%发给。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到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以及本市其他县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7元。 第十八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省外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2元,在省内上级政府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7元;在乡镇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元。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理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住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执行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调整差旅费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打印】 |
|
| 相关文章 |
|
|
铜鼓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0795-8722352 Email:TGCZJ@TOM.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