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山水生态园林城”,把我县打造成武汉、南昌、长沙、宜春旅游休闲“后花园”,根据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09年度铜鼓县旅游工作实施方案》(铜办发[2009]2号)以及《责任整改落实通知》(铜办字[2009]59号)精神,设立铜鼓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支持重点、集中使用;加强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宣传促销。举办和参加省内外重大旅游主题活动;参加各类旅游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制作介绍铜鼓旅游的音像制品、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等宣传品;组织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介绍我县旅游景区、推荐旅游线路的宣传活动,树立我县旅游品牌形象。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县旅游路标、景区标识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补助,对重点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引导性补贴。
(三)招商引资。策划并包装相关旅游项目,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四)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我县旅游信息网和网站日常维护。
(五)旅游人才培养。开展旅游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一) 专项资金的来源: 1、县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待旅游产业发展形成规模后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产业导向性投入);2、上级专项补助;3、社会各界对我县旅游业的捐赠;4、其他资金;5、在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设立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每年年初由县旅游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以及各涉及旅游单位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县旅游局按规定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各项目的资金,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旅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联合审签后,方可划拨资金。
未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金,但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追加列入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并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查处。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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